全校职工: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截止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二、办理方式
下列三种方式,职工任选其一: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在个人所得税AAP中自行操作,方便快捷,建议优先选择此方式办理。)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扣缴义务人是否为遵义医科大学)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此方式程序相对繁琐,在操作层面带来相应不便,建议不选择此方式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结合我单位情况,选择此方式办理的人数较少,员工依据个人意愿决定)
综上,建议全校职工通过APP自行申报方式办理,原因如下:
(1)方便快捷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按一定规则提供了相关申报数据的预填服务;申报过程中也会有相应的提示提醒。
(2)根据申报情况自动计算应退(补)税款,帮助您准确完成申报。
(3)查询退税进度,且获得退税时间较其他申报渠道更短。
(4)提供多种缴税方式(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
(5)随时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
为此,我处还将安排专人,解答涉税问题,列示操作流程,协助职工办理汇算清缴。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补税常见原因:一是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二是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3.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为了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建议全校职工在APP中执行汇算清缴操作。
四、风险提示
1.针对目前部分职工大额或全额退税,错报减免事项等行为,特作以下提示,请务必谨慎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操作办法(试行)》相关条例,纳税人本人对申报数据负责,不得拖欠税款、错报、虚报、漏报、多报、超范围报送减免事项,以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情形严重的,还将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更正申报操作指引:登录App,进入“首页”,点击“我要查询”—选择“申报查询“—点击“已完成”—点击“更正”。
2.涉及补税的员工,请务必于6月30日前在App中完成补税操作,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注意事项
1.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可以免于补税。
2.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大病医疗填报金额建议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3.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4.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5.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六、警示
目前,我校财务部门接到汇川区税务局反映,该局正在全面核查:辖区范围内纳税人大额或全额退税等非正常退税的情形,部分员工通过口口相传、微信传播、“抖音”软件等途径知晓的退税方法多为违规操作,具体政策法规以及操作流程,请以官方通知为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职工:依法依规纳税,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贵州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单位联系人:杜小松
联系电话:0851-28643882
遵义医科大学财务处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