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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确认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20-12-11   审核人: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根据税务局通知,在个人未自行进行确认修改操作的情况下,已填报的扣除信息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但是由于存在APP升级调整、个人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信息有误等情况,很可能造成信息失效、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等问题,所以还是建议大家自行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手动确认。

 

一、手动确认步骤:

1.通过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2.在APP主页中点击“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图:

 

①                      ②                      ③

                  

.点击“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条目的“进入”按钮。

.“扣除年度”选择“2021年”,无涉及项目进行修改的点击“快捷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条目“一键带入”按钮。若有提示相关信息有误的情况下,按提示进行修改确认。

. “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 提示中选择“确定”按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基本规定、2021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题回复等,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视频观看了解:

1、电脑方式观看:

进入黔税云课堂,进入课程观看。

电脑端观看地址:

http://gzsw.tv.pc.12366xuetang.com/#/replay/detail/103071

2、手机方式观看:

手机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观看。

 

 

                                           财务处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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