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税务局关于本校职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反馈建议,对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作以下说明: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例:小张全年产生医疗费用60000元,通过医保已报销44000元,剩余16000元自己支付,其中超过15000元的部分,即1000元,可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填写)本条解释权归税务局,详情请拨打税务局咨询热线:12366。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填写附加项目大病医疗扣除时,请注意填写金额应当是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部分。
遵义医科大学财务处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