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我校近期连续接到国家税务局关于虚假发票协查的通知,经核实我校确实存在账务报销时提供虚开发票和假发票情况,在核实过程中了解到提供虚假发票相关经办人员基本属于善意取得虚假发票,但善意取得并不能免除相关处罚,也不能消除对个人和单位的不良影响,特此将学校财务报销管理相关规定及税务处罚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大家了解学习。
遵医校办发〔2020〕136号《遵义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必须通过学校对公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学校各部门在办理经费报销时须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超过现金支付标准,而未使用学校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的,经办人须出具转账证明,不能提供转账证明的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的说明,或部门经济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的说明(签字认可的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济责任人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垫支付款业务。”在执行此条规定时,以转账方式付款的,一定确保收款方单位名称与发票销售方名称一致,由此可以杜绝所接受发票为虚开的情况。支付金额不论大小,以转账方式付款,可保留付款痕迹,以备后期有迹可寻。
遵医校办发〔2020〕136号《遵义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报销发票的日期应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当年的发票当年内报销,遇特殊情况的在经济业务发生完成后3个月内结算报销。”执行此条在体现会计及时性原则的同时,如遇票据有问题,可及时和对方沟通解决,避免因时间过长对方拒绝处理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纳税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也有权对纳税人按所取得发票的份数,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位教职员工在了解相关处罚规定的同时能提高警惕,严格按我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让违法分子无漏洞可钻,减少获得虚假票据的几率,以此防范税务风险。
遵义医科大学财务处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