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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差旅费报销有关工作的温馨提示
2023-05-24   审核人:

各学院、各部门:

随着国内外疫情形势的好转,教职工外出参加各类学习、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情况逐渐增多,为方便教职工合规合理报销差旅费,根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清单80条》要求和《遵义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遵医校办发〔2019〕49号)有关规定,现就差旅费报销特别注意事项作如下温馨提示:

1.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邀请函或者交流公函等。

2.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证明及相应票据。如机票行程单(或发票)、登机牌(或带有时间、地点、舱位等信息的订单截图)、单张发票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支付小票或者截图、火车票、汽车票、住宿费发票、会议费或培训费发票、电子发票查验结果截图等。

3.不允许超标准报销,须严格按照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及按照规定级别住宿。超出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承担。

4.出差审批权限:校领导出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出差须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余人员省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省外出差还须分管校领导批准。

5.特殊原因产生的退票费、改签费,由出差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凭票报销。

6.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同一事项分开报销。

7.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的,须提供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用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在家居住的,必须提供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情况说明。否则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8.须严格按照公务行程时间报到和返回,不得绕道,如有特殊情况绕道的,必须提供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情况说明,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若低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票价的,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在途期间交通补助扣除超出天数予以报销。



遵义医科大学财务处

2023年5月23日  

附件【财务处关于差旅费报销有关工作的温馨提示(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条清单》).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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