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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2011-04-20 财务处  审核人:
第四十九条  加强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要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并按《政府采购法》及我省“政论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从物资购置到入库、领用、维护到转让,报废制度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各高校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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